优惠政策
为加快中关村科技园区石景山园建设,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新兴产业,推动石景山区产业转型和经济结构调整,促进区域经济发展,实现“打造北京CRD,构建和谐石景山,建设现代化首都新城区”发展目标,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强中关村科技园区的若干意见》(京政发〔2005〕22号)和《北京市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京办发〔2006〕30号)等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注册在中关村科技园区石景山园范围内的园区企业。
二、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和符合CRD定位的新兴产业规模企业入驻园区发展。
三、鼓励、支持园区企业认定中关村科技园区石景山园高新技术企业,享受中关村科技园区各项优惠政策。鼓励支持文化创意企业享受国家、北京市关于鼓励支持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各项政策。
四、设立“中关村科技园区石景山园发展专项资金”,每年1亿元,采取奖励、匹配、补助、贴息等方式,支持园区企业发展、项目的启动与实施。
五、支持新增企业发展。新注册企业(2007年1月1日起)对区财政年贡献额在50万元(含)以上的,三年内每年按其对区财政贡献额的30%提供企业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资金支持;对区财政年贡献额在500万元(含)以上的,三年内每年按其对区财政贡献额的35%提供企业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资金支持;对区财政年贡献额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三年内每年按其对区财政贡献额的40%提供企业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资金支持。对新增龙头企业,实行“一企一策”。
六、支持规模企业发展。园区企业对区财政年贡献额在50万元(含)以上的,三年内每年按其对区财政贡献额的30%提供企业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资金支持。
七、支持企业快速发展。园区企业当年对区财政贡献额在10万元(含)以上且超过上年30%的,按其超过30%以上部分的30%予以奖励。八、支持文化创意企业发展。新注册的文化创意企业在石景山区租用办公用房的,经认定后,自注册之日起两年内给予每天每平方米0.3元补贴。
九、鼓励企业自主创新。对获得国家创新基金支持的企业,按10%的比例给予配套支持。加大对企业自主创新投入的所得税前抵扣力度。允许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企业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在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十、鼓励社会中介开展招商引资。引进企业当年对区财政贡献额在50万元(含)以上的,经认定后,按引进企业对区财政贡献额的5%,给予中介一次性奖励。引进龙头企业的中介,实行“一企一策”。
十一、鼓励园区载体企业开展招商引资。引进企业当年对区财政贡献额在50万元(含)以上的,经认定后,按引进企业对区财政贡献额的5%,给予载体企业一次性奖励。
十二、实行品牌战略。对获得“驰名商标”、“北京市著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北京名牌产品”称号的总部企业,经审核后给予一次性奖励。
十三、加强园区基础设施及载体建设。对企业在园区基础设施、载体建设过程中获得的各类贷款,经认定后,自贷款之日起三年内,每年按贷款额的1%比例给予贴息,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十四、鼓励企业积极申报国家和北京市在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科技等方面各级、各类项目,争取资金支持。
十五、鼓励人才引进。凡受聘于高新技术企业,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且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或在国内外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可由用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直接办理调京手续,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随调、随迁。其他人员可先申请办理《北京市工作居住证》,享受北京市民待遇。
十六、完善人才配套服务体系。对石景山园建设与发展有突出贡献的创业者、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优先解决其子女教育问题,就读于辖区内条件好、教学质量高的幼儿园、小学和中学;建设园区人才公寓,为上述人员优先提供低于市场价的优惠住房。
十七、实行“绿色通道”制度。对入园企业免费提供登记注册全程代办等服务;对园区企业在办理相关开发建设手续时,加快办理进度,缩短办理时间。
十八、本办法由中关村科技园区石景山园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园区综合服务中心具体执行。
十九、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2004年9月27日印发的《石景山区关于鼓励支持数字娱乐产业发展的办法(试行)》(石政发〔2004〕58号)同时废止。